2009年12月09日,徐智达律师赶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换证据,并进行质证。被告是浙江省一黄酒生产企业,被告生产的黄酒使用了印有"石库门"图形及文字商标的酒瓶,侵犯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生产的黄酒标贴与原告的标贴相似,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该案日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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