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评委认定“水润凝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国际知名化妆品公司欧莱雅不服。起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又遭到驳回。
欧莱雅认为,“水润”和“凝护”作为商标,与其所使用的商品及用途没有关系;同时通过大量的宣传使用,“水润凝护”系列产品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符合商标显著性的要求。自2005年12月,欧莱雅方面就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水润凝护”商标,但这一申请遭到商评委的否定而不果。
据悉,国家商评委之所以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因为“水润凝护”指定使用在非医用沐浴凝胶的商品上,具有对该商品功能用途的描述作用,而无法起到商标应具有的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性。
欧莱雅方面因不服该商标局商评委的该认定,遂起诉其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润凝护”从字面含义上看,具有水份滋润、密集修护的意思,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对商品功能和用途的直接描述,无法起到商标所应当具有的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据此,被告所做对申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商标律师徐智达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如果上述标志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予以注册。
因此对于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标识,只要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区分的,仍然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一般可以以产品的销售情况、销售范围、广告宣传等方面,证明商标已通过大量的使用行为克服了标识本身的显著性缺陷而获得了可注册性的目的。
海上所 卜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