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要闻
斗法:“哈利波特”输给“HARRY POTTER ”

近日,北京一中院驳回一起起诉“商评委撤销商标”的案件。原告姚某注册“哈利波特”商标,遭时代华纳娱乐公司异议并申请撤销。

JK罗琳的魔幻小说《哈利波特》风靡全球,其中的男主角哈利波特更是受到包括中国在内全世界读者的喜爱。后由时代华纳公司将《哈利波特》改编成电影,并在中国发行。时代华纳公司拥有“HARRYPOTTER”商标的商标权。安徽省的姚先生看准哈里波特带来的巨大商机,于2005年申请将“哈利波特”注册在多个种类的商品上,其中就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宝石商标。时代华纳公司发现“哈利波特”被抢注后,2009年向商评委提出异议。经过商评委审核,作出撤销姚先生“哈利波特”商标的裁定。姚先生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定。

经审理,法院以姚某“哈利波特”核定使用在宝石、银饰等商品上与时代华纳公司的商标“HARRYPOTTER”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由,支持了商评委的裁定,驳回姚某起诉。

上海商标律师徐智达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由中文“哈利波特”构成,引证商标由“HARRYPOTTER”构成。“哈利波特”本身是“HARRY POTTER”的音译结果。因小说及改编电影《哈利波特》的较高知名度,已使“哈利波特”与“HARRY POTTER”二者的音译对应关系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即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语言文字、文字构成上并不相同,但这并不足够使中国公众能够对这两件商标之间的关系进行区分。因此商评委及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正确。

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 2009-2010
徐智达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1-6445 8790,133 860 57288 传真:021-6445242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A座2层
沪ICP备150110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