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著名汽车生产厂商奥迪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国家商评委驳回其为“A4”注册商标的申请。2007年1月,奥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A4”商标。奥迪方面认为,其作为世界大型的豪华汽车制造商,进入中国市场已有数十年,在报纸、杂志、网络上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是为中国公众所知晓的。“A4”系列轿车是其旗下乘用车车型名称之一,是该公司生产的中级轿车的典型代表,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国家商评委认为,由字母“A” 及阿拉伯数字“4”组成,为常用型号表现形式,过于简单,缺乏显著性,驳回申请。奥迪遂又提出了复审,国家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显著性,驳回了复审申请。
目前此案已受理,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