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产品包装盒擅自使用北京奥运会标志,某月饼销售商被工商部门被予以行政处罚。后该销售商将生产月饼的食品公司、包装装潢公司和生产外包装的包装制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遭受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损失共35万元。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销售商承担50%责任、被告包装制品公司、包装装潢公司和食品公司分别承担30%、20%、20%的责任。
2009年9月,某食品公司将一批在包装上使用了“祥云”图案和“奥运五环”标志的月饼转售给原告销售商销售,但该包装上的图案和标志并未经北京奥组会和国际奥委会授权许可使用,因此遭到工商行政部门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扣留了未销售的产品,损失总计35万元。
庭审中,包装装潢公司称,自己仅仅是接受食品公司的委托,向包装制品公司订做了包装盒,包装盒的设计、加工和生产都是由包装制品公司进行,自己并没有参与。包装盒完成后就直接将货发给食品公司。故侵权的月饼包装盒图案造成的损失应由图案的设计和制作者即包装制品公司承担。食品公司的观点与包装装潢公司相同,认为包装盒由包装制品公司生产,侵权责任应由其承担。包装制品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法院认为,销售商有对月饼及包装盒尽到检验义务,但销售方未能尽到检验义务且在收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也未能穷尽法律手段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以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销售方应对行政处罚后果承担一半责任。包装制品公司理应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确保加工的产品不存在瑕疵,包装制品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包装装潢公司和食品公司作为委托方,应当对包装制品公司加工的产品尽到检验、审查义务,确保其加工的产品不存在瑕疵,包装装潢公司和食品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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