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摩托罗拉”商标侵权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李某和原审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摩托罗拉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且李某向摩托罗拉公司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张某赔偿1万元。李某不服该判,向二中院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李某强调仿“摩托罗拉”的手机是应摩托罗拉公司要求从其他店铺调来的手机,并非其店铺所有。对此,摩托罗拉公司的代理律师予以否认并指出,公证人员参与了购买的整个过程中,公证人员可以证实,“并不存在主动要求李某销售的情况”。同时,李某表示,其中仅出售了一台假冒摩托罗拉手机,获利130元,但原审判决数额却高达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辩论,双方最终表示愿意进行庭下调解,若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海上所 卜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