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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石库门”上海老酒瓶贴被判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注: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徐智达律师代理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诉余姚某镇酒厂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宣判,判决生产商、经销商及零售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多家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但徐智达律师发现,有些媒体将本案误解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而进行报道。本案系争焦点在于:被控侵权黄酒上使用的瓶贴是否侵犯石库门上海老酒外观设计专利权。至于被控侵权黄酒同时涉嫌侵犯“石库门”商标专用权一事,法院已另外立案审理。]

中新网上海1118日电 (记者 陈静)因发现市场上销售与自己外观设计相似的黄酒,石库门及所属公司将生产商、销售商等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停止生产及销售侵害他们商标的黄酒,并且补偿经济损失15万元。

18日,上海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生产商、销售商立即停止侵犯石库门商标专利权的黄酒,并赔偿石库门及所属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据悉,石库门公司是金枫公司旗下的一家大型的黄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石库门上海老酒曾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石库门及图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下半年,公司发现余姚某酒厂生产的越舫牌上海老酒与石库门的外观设计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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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后,徐先生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一家个体超市内买了越舫牌上海老酒两瓶,每瓶售价5.6元,并取得商店出具的发票和收银条各一张。公证员还对超市外景和所购产品进行了拍照。

为此,石库门及所属公司将生产商余姚酒厂、销售商上海某公司、个体超市告上法庭。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将两标贴相比较,他们的形状颜色搭配等都相同,所以落入了专利保护的范围。越舫黄酒的背面标示了制造商为余姚酒厂的信息,上海销售公司也确认黄酒是从酒厂购得,据此,可以认定酒厂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了侵犯石库门及所属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责任。

楼先生作为越舫黄酒的销售商,虽然提供了上海销售公司的送货单,而且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但是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越舫黄酒的进货价格每瓶仅为5.6元,此价格显然与同类商品的价格差别悬殊,不能证明越舫黄酒的来源合法。上海公司作为销售商,虽然他表示酒来源于酒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酒具有合法来源。因此,楼先生、上海公司除应停止侵权外,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但他们与酒厂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所以应当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新闻来自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zxqxb/2010-11-19/content_1233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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