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21日 09:30:43 来源:苏州日报 记者 张帅 通讯员 苏民三)
浙江一个酒厂为了打开市场销路,回收“石库门”黄酒瓶,灌装自产的黄酒。近日,该酒厂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侵犯他人商标使用权,赔偿9万多元。 在上海、江浙地区,“石库门”上海老酒颇有知名度,销售情况良好,两度被推荐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拥有“石库门”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图文商标。去年4月初,该公司把上述商标转让给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去年4月,上海金枫公司在苏州市场上发现,一些假冒“石库门”品牌的黄酒正在销售,生产单位是浙江苏杭酒业保健有限公司。金枫公司调查发现,苏杭酒业购买回收“石库门”酒瓶,灌装自产的黄酒并在市场上销售。该黄酒的瓶盖上标注“新邦”商标,标贴内容是与“石库门”上海老酒相似的石库门图案。 上海金枫公司向浙江当地工商部门举报,去年9月,苏杭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为了维权,原告石库门公司和金枫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苏杭公司生产、销售的“新邦”黄酒,使用了原告的“石库门”注册商标;“新邦”黄酒在包装上,酒瓶和原告的酒瓶相同,瓶贴和原告的瓶贴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苏杭公司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要求苏杭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30万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杭公司生产的“新邦”黄酒使用的酒瓶瓶底标明“石库门”、瓶身标有石库门图形,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市中院判决苏杭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登报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石库门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1.22万元,赔偿原告金枫公司经济损失0.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