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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石库门”上海老酒专用酒瓶被诉侵权

浙江省湖州市一黄酒企业因擅自使用“石库门”上海老酒专用酒瓶,被“石库门”上海老酒的生产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日前已经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其拥有石库门图形(注册证第4159910号)、石库门文字(第1773913号)及石库门文字加图形(第1789022号)等多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石库门上海老酒上。石库门上海老酒一上市即为广大消费者所青睐,非常畅销。石库门上海老酒也成为中国黄酒金字招牌,多次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石库门文字图形商标(第1789022号)多次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生产的石库门上海老酒,使用了第1789022号石库门图形及文字商标,并在酒瓶的瓶身瓶颈结合部印制有第4159910号石库门图形商标并有花纹环绕,酒瓶底部印制有第1773913号石库门文字商标。200911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湖州洛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干将”牌上海老酒,其使用的酒瓶和原告的酒瓶完全相同,瓶身上印制有原告第4159910号石库门图形商标并有花纹环绕,底部有原告第1773913号石库门文字商标。20091126,原告代理人在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1131号第二被告上海锦岩百货有限公司(公司的商店招牌为“联华”),购得“百年干将”牌上海老酒二瓶。所购二瓶上海老酒的瓶盖上均印有“干将”图形注册商标和“百年干将”文字注册商标;瓶身小标贴上标明有第一被告的厂名、地址和电话等内容。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贴封所购黄酒。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在自己生产、销售的“百年干将”牌上海老酒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酒瓶和原告的酒瓶相同,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被告销售第一被告的上述侵权产品,亦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两个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周,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并主持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期宣判。

本案原告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石库门”、“和酒”两个中国驰名商标,其生产的“石库门”系列、“和酒”系列的黄酒在黄酒市场上享有盛誉。该公司一贯重视品牌维护工作,并聘请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潘军律师、徐智达律师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通过法律途径加大对市场上的各种侵权产品的打击力度,努力消除或减少各种“傍名牌”的侵权产品,从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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