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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问题馒头”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东方网413日消息: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销售问题馒头一事有了最新进展。今天,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吊销了生产问题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市公安部门连日来对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入代表叶维禄、销售经理徐剑明、公司生产工人罗训云、许善波、许东升等5人依法刑事传唤。经审查,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交代了该公司自2011l月以来,违法生产、销售掺有违禁添加剂柠檬黄的问题馒头”83716(每袋4),价值达人民币20余万元。该公司由销售经理徐剑明负责联络,将问题馒头销往本市华联、联华、迪业天天、乐天玛特、惠侬、乐家购物中心松江店、雨润发购物中心、吉买盛、物美、如海等10家超市。公安部门已依法对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徐智达律师认为,上述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体涉及何种罪名还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而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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