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政府法制办2011年10月17日公告,法制办拟于2011年十一月中下旬召开《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本次主要听证议题:1、立法明确由行政部门作为著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是否可行?2、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考量商标注册人的盈利情况和守法情况,是否必要、可行?3、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实行社会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是否必要、可行?本次听证会安排听证代表14人,包括:市民代表5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代表3名,企业代表3名,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代表3名。
根据《草案》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注册商标可以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者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注册满二年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三)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近三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同类商品前列;(四)商标注册人近二年经营无亏损,但政策性亏损除外;(五)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六)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著名商标,不适用前款第(三)项中有关经济指标的规定和第(四)项规定。
上海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徐智达律师指出,根据《草案》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以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且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提醒广大有意申请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要尽早建立商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遵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草案》仍然继续规定市工商行政部门作为著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徐智达律师认为,市工商行政部门作为著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具有特定的优势和权威性,但应该尽量减少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行政色彩,加强评审过程的信息公开,发挥相关消费者、专业人士和行业协会等对评审过程的监督作用,实现公开、公正、公平,使认定的每一个“著名商标”是真正“著名”的商标。
(商标侵权—商标打假—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徐智达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