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陈 杰 陈惠卿 2013年3月4日
本报讯 广东省江门市一商行因在店面招牌上标注“五粮液”商标,被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该商行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计6万元。
据原告五粮液集团诉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店面招牌上使用其知名品牌酒字眼及图形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其获得授权经销五粮液集团生产的其中一种系列酒,有权使用涉案商标,但经授权销售不能等同于经授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