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权人遭遇商标侵权纠纷时,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请求工商行政处理进行处理,后者也许是一条更为高效便捷的途径。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上述职权保证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有效获取侵权政局,及时认定侵权行为。当事人有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的义务。
商标所有人如果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成立和经济损失等等,而举证难几乎成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一个特点。借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程序较为简单,措施比较有力迅速,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侵权人必须执行,即使侵权人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更能及时有效地保证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