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注册商标申请越来越多,购买别人的注册商标或转让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市场行为越来越常见。确认转让注册商标的生效日期,非常重要。具体到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如果商标是通过转让而来,那么判断商标所有人是否合格的诉讼主体,其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时间等问题,都有赖于转让注册商标的生效日期的确定。
那么,是不是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受让人就立刻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商标转让合同必须经登记才生效,因此,商标转让合同如果不是附期限生效或附条件生效,则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时人要受到合同的拘束。但是,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转移。根据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例如:商标局于2009年10月10日核准某注册商标的转让,并于2009年12月12日刊登在《商标公告》上。根据商标法规定,受让人自2009年12月12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华网10月9日发布了一条新闻: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与四川腾中重工有限公司就通用旗下悍马业务的出售达成最终协议,腾中将获得悍马品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权。这就涉及注册商标转让的法律问题,当然,这和发生在国内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商标转让是不同的,腾中重工最终能否获得悍马商标,还有待于美国、中国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