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人为了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获得更广泛的保护,可以就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商标所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二) 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
(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许可范围等。
(四)商标所有人合法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商标所有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商标专用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二、申请备案时的附随材料
商标所有人提交备案申请书时,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一)商标所有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二)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
(三)商标所有人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商标所有人合法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上述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商标所有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