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是一种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用的很多的纠纷解决方法,其实质是相关平等主体间的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和解。在商标领域,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维权成本,往往会选择与商标侵权人“私了”,并约定就相关事宜不再追究。许多商标侵权人因此认为,只要商标权利人不再追究,自己侵权行为就不用再承担法律责任了。
但其实不然。与拥有商标的企业“私了”,侵权人只是获得了民事责任的减免。但法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例如,《商标法》第59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因此无论侵权人是否对商标所有权人进行赔偿或者是否“私了”,一旦构成犯罪,仍将受到追诉,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赔偿情况只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责任大小的一个情节。
在国家商标局对《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中,也明确的指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侵权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民事“私了”也不当然造成行政责任的豁免,如果侵权行为严重,依然可能遭受到行政处罚。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卜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