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都具有区分经营者或有关商品服务的功能。分属于不同民事主体的域名与商标如果相同或相似,即使在形式上均经过合法注册,但在并存使用中,仍会产生利益冲突的现象。为此,2001年最高院出台的域名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对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作了详细规定。
作为域名注册人,应该如何应对商标权人的侵权指控呢?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抗辩:
1.其对该域名享有在先权益;如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商标;域名为持有人的名称,且注册时间较早。
2.争议域名属于通用词汇,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供人享用;如商标权人的商标属于“苹果”之类的任意商标。
3.其对该域名属于善意使用。如域名指向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商标核定使用种类不同。
当被告抗辩主张成立,则不应认定被告注册、获得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从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