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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抢注的域名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一种新的商标侵权模式正在蔓延。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抢注为域名后,又将该域名申请为注册商标。随后,在商标使用中突出使用或仅使用和权利人商标一致的部分,造成消费者误认,从而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

实践中,这种侵权模式常见的使用方式是,将域名商标使用在商品不显著位置,并且不标注(R)表明是注册商标,故意使人误认为那只是域名。而将与他人商标一致的部分字符放大、改变颜色使其突出于域名整体,或单独在广告宣传、商品及包装中突出使用。如某公司将“ http://www.izzue.com”注册为商标,却只突出使用其中的“izzue”部分,使消费者混淆了“ http://www.izzue.com”和“izzue”的商标注册人,进而以为“izzue”商品是域名商标人所提供。

表面上,该商标因合法的域名形式而可以注册通过,获得商标使用权;在使用该商标时,即使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和相似的部分也未落在域名商标的权利范围之外,似乎合理又合法。

但须要注意的是,这种域名商标本身的合法性值得质疑,存在多重侵权的嫌疑。

一、域名本身就侵犯他人商标权

对于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该认定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被侵权人可以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进行投诉。

二、域名商标亦侵犯他人在先民事权利,不应获得注册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抢注的域名因其本身是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故无法获得“显著性”,作为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显著性”是商标的核心内涵,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不能注册成为商标。同时“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是商标法的禁注条款,故抢注的域名商标也不应获得注册通过

三、突出显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他人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而域名商标持有人又将该商标用于同类的商品并突出显示,使两个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则会构成侵权。一般抢注域名商标的人除了使用“擦边球”的方法,使两个商标极为近似外,还会尽量使两个商品的外包装也极其相似。这恰恰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

海上所  卜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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