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商标侵权行为较为严重,但其中也不乏一些通过指控他人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来打压同业竞争者的行为。面对这类恶意诉讼,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商标战争中化被动为主动。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中的特有制度。权利人发现侵权后,等手段采取各种维护自己权益行为,如果权利人此时又怠于起诉或举报等借助公权力确认侵权行为,又或的确属于滥用权利、恶意指控的情况,将会使侵权嫌疑人的经营处于被动不安全的受阻状态。在此情况下,侵权嫌疑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未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即确认不侵权之诉。
自2002年7月最高院批复,相关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以来,这一方法正成为许多经营者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001年,南京中院受理了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3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3年10月,石家庄市中院的受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外观专利权纠纷案;郑州市中院2004年底受理的郑州市鸿远保健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以及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奇瑞QQ的圆环状刹车灯、广西法院受理的涉及“红牛”饮料商标、江苏南通中院受理的涉及“DECOSTAR”灯泡案等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案。
对于收到警告函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是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利益要受到实际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