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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2010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将于201141日起施行。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根据该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也就是说,国外当事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发现侵权行为并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护其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事先有过管辖法院的约定,也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地的法律。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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