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互联网发明以来,网络贸易、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越来越受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抢注域名并加以使用或待价而沽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此,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的企业并非束手无策,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
目前,常见的域名纠纷有以下形式:
1、 注册、持有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域名;
2、 将他人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并足以造成混淆;
3、 将于他人的著名域名相同或类似的域名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舞蹈或者诱导消费者,足以造成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 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 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如何认定被告对于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 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 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 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 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商标侵权—商标打假—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徐智达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