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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标侵权已被工商处罚,商标权利人是否还有权要求民事赔偿?

       答: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法律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主要体现的是对民事主体的利益赔偿;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公法责任,体现国家公权力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行为的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因其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可能同时触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或刑事法律,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或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我国《商标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商标侵权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只是依法承担了行政责任,对商标权利人遭受的损害,还需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赔”。

(商标侵权—商标打假—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徐智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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