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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61日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

驰名商标的驰名并不是指商标为所有人认知或在全社会公众中都有很高知名度,而是在相关公众中驰名就可以了。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知晓程度可以通过对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广告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等因素加以确定,当然,也可委托专业调查机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二、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

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体现其价值,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因素。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等据可证明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没有哪个企业会轻视广告宣传的巨大作用。公众对品牌的知晓,主要是来源于各种媒体(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广告宣传。通过了解企业对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可以明确该商标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公众的知晓程度。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都可以作为相应的证明。宣传的持续时间越长、程度越大、宣传范围越广,就越有利。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该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曾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企业也可以提供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文件供商标局参考。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各省市评出的“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行业协会的评比结果等都可作为证明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一般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企业如要创建驰名商标,要围绕以上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创建工作,平时注意收集保管相应的书面材料,防止“书到用时方恨少”的情况出现。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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