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商标注册 | 商标管理 | 商标维权 | 商标案例 | 新闻中心 | 律师团队 | 专业领域 | 收费标准 | 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
首页 > 服务公开 > 执业纪律 |
根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1、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3、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4、不得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5、不得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 6、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7、不得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8、接受委托后,应认真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9、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者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0、不得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1、不得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 12、不得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13、在承办案件期间,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1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5、不得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不得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 16、不得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17、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
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
2009-2010 |